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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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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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