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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1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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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期接到部分地区反映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其销售转供电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兼营转供电业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自产电力销售额÷当月全部电力销售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不纳入“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进行分摊计算。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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