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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后的房产确定房产税依据的批复


川地税函〔1999〕1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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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房产经评估并入帐后,无论房产值是增加或减少,均按房产评估值计征房产税。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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