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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3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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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098号)下发后,各地纷纷来电询问实行大小包干的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格执法,公平税负,经研究,现停止执行对原采购员、推销员以及广告人员实行大小包干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区分大小包干,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0%,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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