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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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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义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可根据车辆实际折旧年限、公务用车时间、公务用车费用等具体情况,允许按照不超过实际购买车辆发生费用总额40%的比例进行费用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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