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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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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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