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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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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二、对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原《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4〕133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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