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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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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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