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重庆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结合中国石油集团内部改制重组,企业的作业范围、税源结构、生产管理方式的新变化,经过四川省税务局和重庆市税务局认真研究,现就中国石油集团在川渝两省市所属企业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庆钻探公司和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和提供生产性劳务在川渝两省市的税源划分和分配以及税收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 税源划分及税款分配
(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产品的税源划分和税款分配
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按川渝两地井口产量比例分配,进项税额分川渝两地分别归集,并分别计算出企业应向川渝两省市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分川渝两地分别归集,具体是:
(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为生产销售石油、天然气产品而发生的需由川渝两地共同负担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川渝两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
(2)川渝两地共同负担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所辖作业区全部在四川省或重庆市的,该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直接归集到四川省或者重庆市;其分支机构所辖作业区跨川渝两地的,能直接归集的进项税额分川渝两地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进项税额按该分支机构的川渝两地井口产量比例计算分配归集。
(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形成的进项税额,先根据上一年度川渝两地实际完成的投资工作量比例进行预分配,年终再根据川渝两地实际领用的情况清算。向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单位,生产性劳务跨川渝两地的,要提供该单位生产技术部门签章的劳务收入分配表。
(4)按井口产量比例分配的进项税额,先按上一年度的井口产量比例预分配,年终再按当年井口产量的实际比例清算。
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生产销售除天然气、原油外的其他货物,按现行税法规定单独核算并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用原油、天然气作原料连续生产其它产品,应在原油、天然气的移送环节确认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并按川渝两地井口产量比例分别进行分配。
5.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留抵税额按2005年至2007年川渝两省市的井口油气产量比例的平均值在川渝两省市之间计算分配。
(二)川庆钻探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的生产性应税劳务税源划分和税款分配
1.川庆钻探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分别按在川渝两省市各自取得的生产性应税劳务归集计算其在川渝两省市实现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分别计算出企业应向川渝两省市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川庆钻探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本部为提供生产性劳务而发生的需由川渝两地共同负担的进项税,(指本部管理费用中属于应抵扣的进项税)根据川渝两地的劳务量比例进行分配。
3.川庆钻探公司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的分支机构提供的生产性劳务跨川渝两地的,按劳务收入比例(以该分支机构工程技术部门签章的劳务收入分配表为准)分配。
二、税收管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等规定,四川省税务局和重庆市税务局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庆钻探公司以及重组后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具有税收管辖权。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认证、税款缴纳等增值税征收管理等事宜,分别由川渝两省市税务局各自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及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川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井口)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本部归集计算并申报。
(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及托管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在渝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井口)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委托重庆气矿归集计算并申报。
(四)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生产销售石油、天然气所取得的进销项税额经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证)后,如实填写《西南油气田分公司____单位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加盖公章后,于申报当月10日前(含当日,下同)上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渝的分支机构同时上报重庆气矿。
(五)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需要分配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每月填制《川渝进销项税额分配表》,并经两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重庆气矿作为申报依据。
(六)川庆钻探公司在川的分支机构取得的生产性应税劳务收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额由川庆钻探公司本部归集计算并申报。
(七)川庆钻探公司在渝的分支机构取得的生产性应税劳务收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额由川庆钻探公司委托川东钻探公司归集计算并申报。
(八)川庆钻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为提供生产性劳务所取得的进销项税额经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证)后,如实填写《川庆钻探公司____单位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加盖公章后,于申报当月10日前,在川所属的分支机构上报川庆钻探公司本部,在渝所属分支机构上报川东钻探公司。
(九)川庆钻探公司需要分配的进项税额由川庆钻探公司每月填制《川渝共同进项税分配表》,并经两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传递给川东钻探公司作为申报依据。
(十)四川省税务局和重庆市税务局在本省市范围内自行确定石油、天然气井口产品产量、天然气管输、天然气净化以及生产性应税劳务等环节的预征方式和预征税额。
(十一)年度终了由川渝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管辖企业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情况进行年度结算。
(十二)为及时研究解决川渝两地在石油、天然气税收征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由川渝两省、市税务局主持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备忘录作为本文的补充。
(十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