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税收管
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
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 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留抵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理和确认,继续从该单位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此前
超缴的增值税款进行清理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超 缴的增值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存款利息予以退库或抵减应纳税额。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增值税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省(区)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各自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销售应税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采用汇总分配
的方式。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和油气田生产性劳务。汇总分配方式具体为:
(一)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销售应税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进项税经所在地主管国家
税务局审核(认证),如实填写《西南油气分公司_______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 1),并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加盖戳记后,于次月4日前(含当日,下同)上报西南油气分公
司。
(二)西南油气分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上报的进项税额后,填写《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分配表》(见附件2),于当月7日前传递给所属各单位,作为各单位申报缴纳应纳税额的依 据。
(三)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
分配表》作为附件,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第五条 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纳税额的计算:
各单位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本单位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各单位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收入×适用税率
当期各单位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总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 位应税收入÷各单位应税收入之和
总进项税额=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进项税额之和
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总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收入÷(应税收入+非应税劳务收入)〕
第六条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别向分公司及所属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及缴
纳增值税。
第七条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
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除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外),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 扣减。
第八条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相互提供的货物及提供的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也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