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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采掘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0〕6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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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煤炭采掘行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省局制定了《四川省煤炭采掘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采掘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采掘行业税收管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全省煤炭采掘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在我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行业特点及管理重点

第三条  煤炭采掘行业的主要特点有:实行严格的行业许可经营制度,开办煤炭采掘企业需要取得开采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证和营业执照等;资金投入大,年设计生产能力一般在6万吨以上;产品增值额大,行业利润率和理论税负率高;原煤生产的投入产出比相对比较稳定,巷道掘进、采面回采与使用的坑木成正比,原煤开采量与人工工资、电能、炸药成正比;企业经营效益差别大,地质、地貌、煤层深浅、机械化程度、煤质等多种因素对煤炭生产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和原煤价格都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针对煤炭生产企业产量不实、难以掌握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对煤炭生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实行监控。

第五条  严格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跟踪管理,落实发票“验旧购新”制度。进一步规范窗口代开发票的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只能是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适用税率征税。

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六条  严格巷道建设进项税额抵扣审核。对准备巷道建设及维修耗用材料所含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对回采巷道建设及维修耗用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对企业准备巷道与回采巷道耗用材料无法区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条  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建立预警分析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成本费用、利润等情况的跟踪监控,强化税收分析,建立税收预警分析机制,按季测算分析煤炭行业同业税负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征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异常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核查。


信息采集

第八条  信息采集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地搜集、整理和归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原煤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集填报下列企业(名称见附件1)的销售价格信息(附件2),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前向全省公布。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填制综合征管软件中所有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的《煤炭采掘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3),《原煤产销基本信息表(外采数据)》(附件4),并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内采信息主要是指通过CTAIS、金税工程等各类税收业务软件采集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用存资料,由信息部门将《纳税申报及财务采集表(内采数据)》(附件5)相关数据直接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外部信息主要是指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货物存放地和通过煤管办、工商局、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采集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职工人数、采煤工人数;工资总额,采煤工人工资总额;耗电金额,用电总量,生产耗电量;火工产品金额,数量;坑木金额,坑木数量;资源税,维简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以及煤炭平均销售价格等信息。

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在纳税申报的同时通过网络和电子介质的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导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十一条  省局负责制定全省煤炭采掘行业增值税税负、所得税贡献率等评估指标预警值,各市、州局应根据省局发布的预警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并在《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中设定。


纳税评估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完善评估模型,确定主、辅预警参考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  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当期开展纳税评估,也可按季或在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结束之后开展纳税评估,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主。

第十五条 增值税评估主要方法和模型:

(一)税负评估模型。评估期税负率=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评估期应税销售额×100%

预警参考值见附件6。

(二)电费成本模型。每个煤矿的客观条件决定其单位产量所耗用的电量基本稳定,以此为评估依据,根据生产耗用的电量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测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测算产量=评估期耗用电量÷吨产品耗用电量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量=期初产品库存数量+评估期产品测算产量-期末产品库存数量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税收差异=(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预警参考值见附件6。使用此模型测算原煤产量时,评估期耗电量应扣除抽水、通风用电。

(三)工资成本模型。煤炭生产企业大多实行管理人员固定工资、生产人员效益工资制度,计提的工资和原煤产量成正比。煤炭生产企业每月所发放的工资可以从企业提供的工资花名册上取得,或者到采煤包工队了解。测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测算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资总额/单位产品工资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量=期初产品库存数量+评估期产品测算产量-期末产品库存数量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税收差异=(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预警参考值见附件6。

(四)原料成本模型。煤炭生产企业投入生产的坑木、金属支架等物耗和其生产的原煤掘进的巷道成正比,掘进的巷道和原煤产量成正比。测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测算产量=评估期所耗用的坑木或金属支架公斤数÷吨煤所耗用的坑木或金属公斤数

评估期产品销量=期初产品库存数量+评估期产品测算产量-期末产品库存数量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税收差异=(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预警参考值见附件6。

(五)火工品耗用模型。火工品耗用模型是税务机关利用企业在单位产量所耗用的火工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依照其在一定时期内所耗用的火工品总量来分析、测算出该时期内纳税人的煤炭产量,并与其核算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评估方法。

火工品又称火具,主要指炸药、雷管等。

评估期产品测算产量=评估期所耗用的火工品总量/单位产量耗用火工品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量=期初产品库存数量+评估期产品测算产量-期末产品库存数量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税收差异=(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预警参考值见附件6。

(六)以产控销模型。凡是安装税控装置的煤炭生产企业都可以使用此评估模型,在监控出的产量已定的情况下,对评估期煤炭销量进行测算,测算公式如下:

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监控系统监控产品重量+期初产品库存数量-产品中含有的灰分、水分的重量-期末产品库存数量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税收差异=(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煤炭和煤矸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

销售的煤矸石,按照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评估主要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分析法。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是应纳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它比较直观体现了同类企业的所得税实现能力和负担水平。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判断企业是否有不计、少计收入多转成本和期间费用等问题。

所得税贡献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二)主营业务利润率分析法。主营业务利润率是反映企业当期主营业务利润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通过纵横向分析它能够比较直观反映同类同规模企业的获利能力。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判断企业是否有不计、少计收入或多转成本等问题。

主营业务利润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法。是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利润二者的变动方向和同步情况来分析判断企业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理。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同方向同步增减变化,且两者的差值总会在一定的合理区间。如二者反向运动或同向不同步,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判断企业是否有不计、少计收入或多转成本多记费用或有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问题。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四)收入与成本配比分析法。是以收入与成本二者的变动方向和同步情况来分析判断企业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理。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同方向同步增减变化,且两者的差值总会在一定的合理区间。如二者反向运动或同向不同步,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判断企业是否有不计、少计收入或多转成本或有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问题。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成本变动率=(本期成本金额-基期成本金额)÷基期成本金额×100%

因市场价格等因素变动,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参考省局确定的预警值细化本地预警值。

第十七条  约谈举证。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中存在的疑点问题,应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要求其对评估分析出的疑点问题进行说明、举证。对纳税人出示的举证资料应严格审核确认,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约谈结束后,应要求被约谈人在纳税评估约谈底稿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估处理。评估疑点被排除或企业主动改正的,疑点被证实且自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纳税评估处理决定纳税人依法履行的,评估工作结束。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拒绝约谈举证的;约谈举证后仍不能排除疑点,自查补缴税款不及时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未依法履行评估处理决定的;涉嫌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的;涉嫌逃税骗税且达到立案标准的。

第十九条  作好纳税评估资料整理工作,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的评估工作底稿,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评估工作涉及的文书、资料、程序、立卷归档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办理。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煤炭采掘行业税收征管各环节的监督考核工作,对于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部门及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采集销售价格企业名单》

2、《  年 季度煤炭采掘行业原煤平均销售价格信息采集表》

3、《煤炭采掘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外采数据)》

4、《原煤产销基本信息表(外采数据)》

5、《纳税申报及财务采集表(内采数据)》

6、《2009年煤炭采掘行业各项指标预警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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