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我省白酒生产业户的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白酒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我省白酒生产业户的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白酒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凡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白酒生产业户(以下简称小酒厂),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源监控
第三条 小酒厂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人员,到小酒厂进行实地调查、测算,掌握其发酵池(桶)的数量、容积、每立方米投粮量、发酵时间、出酒率及白酒销售价格等基本情况,作好记录,并分户建立征管台帐。
第五条 小酒厂停、歇业或停用、增加部分发酵池(桶)以及恢复生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两人以上)到现场核查,签具意见,并登记征管台帐。停、歇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派员核查停、歇业情况。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六条 纳税申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两人以上)查实小酒厂库存白酒量、发酵池(桶)使用以及发酵时间、出酒率、销售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计算白酒销售收入,并通知纳税人。
第七条 应纳税款计算。
月产量=发酵池(桶)数量×发酵池(桶)容积×每立方米投粮量×出酒率×月周转次数(发酵池〈桶〉大小不一,按平均容积计算月产量)
月销售量=月初库存量+当月产量-月末库存量
月销售额=月销售量×销售价格/(1+6%)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6%
应交消费税=月销售量(斤)×0.5元+月销售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小酒厂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测算的白酒销售量及销售额,采取自行申报、税务代理、电话申报等方式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及从量、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查实的白酒销售量及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严禁不征、少征应纳税款或将增值税、消费税混库征收。
第四章 帐簿资料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健全税收征管资料,完整保存小酒厂的基本情况及调查记录、征前的检查测算资料及停(歇)业报告、停(歇)业抽查记录、纳税申报、征管台帐资料等。
第十一条 具备建帐条件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辅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帐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小酒厂必须按时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不交者,除限期追缴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小酒厂生产销售情况发生变化,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收入大于税务机关征前检查数据,必须按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小酒厂纳税异常或群众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检查,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不按规定查实征收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局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