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1号),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行业)统一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行 业 附征率
工 业 1%
商 业 1%
交通运输业 1.5%
娱乐业 3%
服务业 2%
采掘业 3%
建筑安装业 2%
文化体育业 1%
其他行业 2%
请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