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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1〕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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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规定、第四条规定基于新法覆盖旧法的原则,视同失效,自20101022日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 第一款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已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所列的六类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视力残疾属于盲类别的;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属于二级(中度)以上级别的(身体正常发育的侏儒除外):精神残疾属于中度(二级)以上的;智力残疾属于中度以上智力水平以及孤老人员和烈属,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所列此类纳税人的具体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失效)

二、凡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三、关于残疾人和严重自然灾害的认定问题残疾人必需同时持有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和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才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遭灾所在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四、上述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申请,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征税额5万元以下的,其它所得减征税额3万元以下的,由海口、三亚、洋浦(市)县税务局审批。

(二)其它市县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征税额3万元以下的,其它所得减征税额两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县税务局审批。

(三)减征税额超过本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权限的。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失效)

五、上述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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