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地税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三亚、儋州、万宁、临高、屯昌、白沙、昌江、乐东、陵水、琼中(市)县农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税务局、财政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联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情况通报和联席会议等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建立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强化土地税收征管。
二、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严格执行《通知》关于“先税后证”的规定,对未出具税务机关的完税(减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各市县税务局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变化情况,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四、各市县税务局、财政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要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2005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