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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文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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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各市县地税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三亚、儋州、万宁、临高、屯昌、白沙、昌江、乐东、陵水、琼中(市)县农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税务局、财政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联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情况通报和联席会议等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建立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强化土地税收征管。

二、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严格执行《通知》关于“先税后证”的规定,对未出具税务机关的完税(减免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各市县税务局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变化情况,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四、各市县税务局、财政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要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2005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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