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及省直基层工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琼工联字〔2008〕2号),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海南省总工会研究同意,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于2008年6月1日起,结合《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