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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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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直属局来函来电询问,经济落后市县是否可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3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规范执法,现将该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市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确定当地的土地等级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经济落后市县政府在确定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时,已考虑经济发展程度的因素。经济落后市县的税务局应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得自行将税额标准再降低30%。

二、对未按当地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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