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贯彻“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简并征期,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期限应与增值税征收期限保持一致,确保税收征收管理的协同性。
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