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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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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委托代征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的主管机构

委托代征的有关事宜由税务机征管部门具体办理。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国家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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