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调整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同时废止。
2016年上半年,按2015年第3号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0月1日起,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