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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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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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