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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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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代收之日的次月15日前,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0%计算预缴契税税款,剩余税款凭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资料)计算缴纳。

二、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三、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月15日前。

四、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减免优惠属于备案类减免,纳税人符合该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在备案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备案申请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前。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下发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款或未结清税款的,按本公告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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