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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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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四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本公告生效前取得销(预)售房地产收入的,预缴土地增值税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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