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琼府函〔2011〕87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方式恢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自 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您所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应在次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原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暂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补申报缴纳入库。您拟定补缴计划报送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若您在2012年6月30日后,就2011年12月31日前所取得的销(预)售收入,补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将从2012年7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410号)第一条、第三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