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我省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二、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
三、各级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凡与国发〔2010〕35号文件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