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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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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省局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协议租赁期间,由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出租方式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以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的建造合同金额为准,按协议租赁年限平均计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收入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

二、对十三条修改为:“关于土地供他人建房不收租金,若干年后房屋无条件归土地使用人所有,房产权属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

三、对十六条修改为:“房产出租人向承租人一次收取若干月的租金,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减少拖欠税款,可按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按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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