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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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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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