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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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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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