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专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0〕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中专学校2000年4月30日前已经打井开采地下水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减半征收水资源税,2000年4月30日以后新打井开采地下水的按规定全额征税。
二、减半征收水资源税的主体限于省属大中专学校,其他学校和单位应按规定全额征税。
三、大中专学校开采的地下水不是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不得享受减半征收水资源税的优惠。纳税人确实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方式予以征收。
四、大中专学校水资源税优惠政策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