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我局决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对合理简并纳税人次数进行适当的延伸和扩展。
一、从2016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起,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一)采取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等纳税人。
(二)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改为按季申报缴纳的税种包括: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纳税人应纳税款必须按月计算,定额与发票孰高也必须按月判断。
(四)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上述纳税人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仍需按月申报缴纳。
(六)除上述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实行简并征期,仍按相关规定按月申报缴纳(预缴)。
二、对新办登记的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不含社保费)。
(一)目前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事业单位。
(二)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是指纳税人既未开展生产经营又未发生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虽未开展生产经营,但有自有房产、土地,或者已发放了工资薪金,则属于发生了纳税义务,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申报纳税。
(三)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新办登记纳税人,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的范围不包含社会保险费。
(四)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五)按照有关部门部署,个体工商户将于2016年底前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届时个体工商户按照此公告执行。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说明:
一、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其应纳税款在最后一个纳税期申报缴纳,如简并为按季缴纳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简并征期后,其应纳税款仍需按月计算。
二、按季申报是指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其应纳税款按季计算,并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