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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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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土地使用税时,考虑到我省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经过十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对老镇区征税,税负极不平衡。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为了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省局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9〕212号批复,见附件),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局备案。请各地抓紧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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