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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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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26号)规定: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地,在房租改革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目前这类住宅的租金已普遍调整提高,其使用的土地具备了征税条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403号)的精神,省局决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地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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