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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9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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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我省对撤区设立的建制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上一直按1%的低税率给予优惠。由于乡镇经济的发展,为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对全省建制镇恢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原按1%优惠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

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办字〔1987〕206号文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在市区范围应按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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