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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9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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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五月十七日国税函发〔1990〕508号《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称:“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一项免征印花税。此前已纳税的协议书,不再办理退税,与此相关的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专项贷款合同,因在借(还)本付息等借贷手续上与正常借款合同并无区别,应照章纳税。”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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