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自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业务的应税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征管难度大,要求简化征纳手续。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加强印花税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纳手续,以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业务的应税凭证,凡属业务主方的,其应纳印花税按《条例》的规定,可采取由运输、保管、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凡属业务客方的,其应纳印花税也可试行由业务主方代征汇总缴纳的办法。代征税款使用的凭证,可比照省局[1989]粤税计字46号文第(三)点对代售印花税票使用凭证问题的规定,由代征单位填开专用发票,给客方作报销凭证。对上述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和代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
证,应逐张加盖“印花税完税戳记”(不粘贴印花税票)以示已经完税。“印花税完税戳记”(式样附后)由县(市)税务局依样统一刻制,发给上述单位按规定使用。
二、上述单位代征汇总缴纳的印花税,可以按代征税额提取5%的手续费,但对本单位汇总缴纳的印花税款,不能提取手续费。
三、上述单位汇总缴纳、代征汇总缴纳税款的缴纳期限、限额和手续,按省局[88]粤税三字第028号文办理,其中代征汇总缴纳的税额填列在“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内。对“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式,各地可视实际需要予以删补。
希知照。
附件:“印花税完税戳记”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