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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对“以税还贷”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06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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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省局[1985]粤税三字第043号文关于“对由于减少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的补充规定,是指给予困难减免税照顾,在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以税还贷”(包括减税还贷和以困难减免税形式归还贷款)在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时,除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外,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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