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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85)粤税三字第0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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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你局五月十一日函请示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现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三税”征收城建税问题。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对经批准减免“三税”的企业,其减免“三税”的税款没有缴库,城建税就没有计税依据,不能征收城建税。

二、“以蔗带税”,蔗糖产品税征收的城建税,是否划归甘蔗产区问题。城建税是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对蔗糖产品税征收的城建税,不按“以蔗带税”划归甘蔗产区,由糖厂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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