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五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为统一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电池、涂料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涂料产品,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符,并且统一了清单样式和填写要求。
三是本公告执行时间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