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现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管理
(一)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销售额(含本次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当月税款时,已预缴的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当次(日)代开金额不足500元的免税代开;当次(日)代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按实际开具金额缴纳税款后予以代开。
(四)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新标准调整前相关税务文书的处理
“通知”下发前,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定定额并按照起征点旧标准出具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对照起征点新标准如属于未达起征点的,原《核定定额通知书》统一失效,原定额执行期内适用《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税务机关不再逐户换发新文书。
三、关于新标准调整前退税问题的处理
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已预缴税款,但当月累计销售额未达20000元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已预缴的税款。对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给予退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4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第四章第七条“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