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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1998〕4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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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粤财法〔1998〕29号转发)下发后,由于我省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的称谓不统一,免征增值税特别是低压线路损耗部分在征收管理上难以控制,造成实际执行中税企双方产生意见分歧。经研究,省局意见:在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暂按国家计委内部传真电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中“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华东、广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5元”的规定掌握,即全省对农村电网维护费以每千瓦0.25元为最高免税额,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一律依法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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