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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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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本文第二条失效。参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已以粤财发〔2004〕99号转发)废止了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产税减免审批程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房产税减免审批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以下三项原则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一)企业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者由于政策性亏损而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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