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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07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03-0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国税发〔1991〕36号《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 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称:“财政部财税字〔1987〕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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