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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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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证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的征收范围: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上述五类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

二、基金的征收标准: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三、基金按季申报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2012年7月至9月所属期基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1日至22日(10月份申报期限因国庆节、中秋节连续休假而顺延),基金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期限向辖管税务机关办理基金的申报缴纳工作。

四、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五、税务机关征收基金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方式办理征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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