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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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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现就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须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

二、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网上PDF离线申报或者上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费。

三、通过互联网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网上完成申报及缴费后,当月可不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纸质资料,在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应报送上年逐月的纸质申报资料。

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CA认证)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通过互联网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及缴费后,可不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纸质资料。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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