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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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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名办税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无需再次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一、实施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事项的其他人员。

二、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代开;

(四)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五)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办税等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三、实名办税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四、采集信息范围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生物特征信息、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复印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五、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采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广西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七、实施步骤

需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将分步实施,2016年10月8日起,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和一般纳税人涉及的第(三)项规定的税务事项开始实施实名办理。

广西区税务局和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对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实名办理的事项将适时推进。

八、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应按规定出示的身份证件,经发现为冒用他人,或为伪造、变造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九、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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