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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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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注释:2014121日起,第三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 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述情形以外的减免,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四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3.申请项目报告;

4.项目占地规划图纸;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办理契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3.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及契税的减免,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第七条 广西区税务局将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八条 办理减免的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税务机关。

基层税务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税务机关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条 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和县(区、市)税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公告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第六条“关于减免税的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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