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西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30
【字体:

注释: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注释:201111日起,第六条“关于减免税的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广西区税务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广西区税务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各地要按照广西区税务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七、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八、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广西区税务局


附件:

1.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2.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

3.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4. 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5.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做相应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3月30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