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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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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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