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