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8月1日批准,对我区各类市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兴办的各类贸易市场)用房,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征收房产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市场,凡有租金收入的,应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若无租金收入,可按其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额计征房产税。
二、在计税时,对市场管理部门收取的租金与管理费,应按规定分开核算;暂时分不开的,由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征收。
三、对用于集市贸易市场的砖柱瓦顶圩亭,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本规定从1997年8月1日起执行,在此前已征的税款不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