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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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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8月1日批准,对我区各类市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兴办的各类贸易市场)用房,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征收房产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市场,凡有租金收入的,应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若无租金收入,可按其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额计征房产税。

二、在计税时,对市场管理部门收取的租金与管理费,应按规定分开核算;暂时分不开的,由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征收。

三、对用于集市贸易市场的砖柱瓦顶圩亭,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本规定从1997年8月1日起执行,在此前已征的税款不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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