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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8-03
【字体: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修订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表)公告。

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15%)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每吨)

使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备注

调制乳(蛋白质含量≥2.9%

生牛乳

1.068

全部耗用原乳的单耗数量

调制乳(2.3%≤蛋白质含量<2.9%

生牛乳

0.854

发酵乳(蛋白质含量≥2.9%

生牛乳

1.08

发酵乳(2.3%≤蛋白质含量<2.9%

生牛乳

0.864

米香型白酒(65度标准白酒)

大米

2.174

全部以大米为原料生产计算的单耗数量

酒精

木薯干片

2.9

酒精

鲜木薯

7.2

机制糖

甘蔗

8.203

淀粉

鲜木薯

4.442

变性淀粉

鲜木薯

4.78

花生油(压榨法)

花生仁

2.486

花生油(压榨法)

花生果

3.94

茶油(毛油,压榨法)

油茶籽

4.202

茶油(精炼,压榨法)

油茶籽

4.85

豆油(浸油法)

大豆

5.268

豆粕(浸油法)

大豆

1.288

菜油(浸油法)

菜籽

2.33

菜粕(浸油法)

菜籽

1.839

桐油(压榨法)

桐籽

4.262

火麻油(压榨法)

火麻籽

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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