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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转租房屋收入不征房产税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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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不少地市反映,对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各地执行不一。为规范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对单位和个人租赁的房屋再进行转租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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